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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兼程七十载 扬帆启航新征程【变迁篇】
作者:蒋磊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3:16 打印 字号: | |

七十年峥嵘岁月,见证不变初心;七十年砥砺前行,履行神圣使命。

时间是最好的见证者。1953年10月16日,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成立,是全国最早在铁路沿线设立的专门法院,也是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前身。2012年6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移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七十年来,一代代天津铁法人开拓创新、信念如磐、薪火相传、接续奋斗,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定不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维护京津冀地区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营秩序,服务保障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变迁篇】

 

翻开铁路运输法院“创业之路纪念册”,看着一张张颇有岁月痕迹的老照片,退休干警黄桂臣感慨地说:“记得我刚入院的时候,曾经的办公地点只是一座老旧的小楼,审判庭里设备简单,一支笔、一张纸、几张桌椅。庭审记录只能手写,一笔一笔记下每一句话,因此整理一份庭审记录需要不少时间。”

1999年年初,为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启动了审判楼建设工程,历时一年多,经多方协调、筹集资金,新审判楼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落成,成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首例,为铁路运输法院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看到如今的审判楼,宽敞明亮,设备齐全,已将信息化、数字化的办案、办公理念融入审判业务中,每个办公室配备了电脑,开通了法院内网,实现了网络资源共享,办公办案条件有了飞跃式的变化,黄桂臣感慨:“司法条件变好了,司法工作标准更要随之提高。

谈到近年来铁路运输法院最大的变化,退休干警李合印象最深刻的是2012年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的转制。

他回想起刚入职时,铁路运输法院尚属非正式国家司法编制,且案件少、案件种类单一、无固定办公场所,审判业务尚处起步阶段,法院的影响力得不到充分发挥。

2012年7月,在中央关于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下,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高院和北京铁路局签署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他说:“司法体制改革为铁路运输法院生存发展提供了良机,相信借助这股东风,铁路运输法院会越来越强,越来越光采照人,必将成为中国司法队伍中坚强的一分子。”

“法院的发展归根到底还要靠案件。”作为时任立案庭庭长,退休干警赵锦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转制之前,因管辖限制,铁路运输法院的年均受理案件数量较少,“人多案少”与如今的“案多人少”形成了鲜明对比。

 

转制后,为积极融入天津法院系统,通过办案锻炼队伍提升水平,实现法院体制改革后的科学发展,铁路运输法院党组坚持“有为才能有位”的工作思路,在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对全国各地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做法进行调研后,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审理天津市市内六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8日起审理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法院为天津一中院。为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审判职能,自2017年10月26日起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四中院。

随着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长,全院干警在院党组带领下攻坚克难,学习新知识,熟悉新案件,适应新形势,素质和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圆满完成各项审判执行任务。


提起熟悉的组织人事工作,退休干警胡克欣总是侃侃而谈,“转制后,我们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法院队伍建设,内设机构改革、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等接踵而至,每一步,铁路运输法院都走得很难,但也都走得很稳。”

 


如何科学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促进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成为了摆在铁路运输法院面前的难题。院党组经过充分研究,确定了改革方案和目标,通过一系列改革,精减内设机构,招录大量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取得长足进步,法院不断向一流发展。

“回望过去,铁路运输法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代在变,唯一不变的是天津铁法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信仰。”退休干警李合说。

七十年,变换的是地点和外观,不变的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带来的是愈发坚定的信仰。

一身制服,一生荣耀,一份坚守,一方平安。

初心不与年俱老,奋斗永似少年时。

祝七十岁的天津铁法,祝你也祝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