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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案例入选天津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常婉爱  发布时间:2022-11-22 14:50:47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服务和保障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之子为杨某投保某保险产品计划,该产品系某保险公司专为老年人制定的一款老年人防癌保险。杨某之子在投保前多次与保险业务员通过微信沟通,将杨某有住院病史的情况告知业务员,并将杨某部分住院病案首页发送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告知杨某之子这种情况不用如实告知,因为合同是专保癌症的,在健康询问内容处选择“否”即可。第二个保单年度,杨某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前后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决定。杨某诉请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杨某之子在投保前已通过微信将杨某住院史等情况告知保险业务员,应业务员的要求在健康询问内容处选择“否”,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杨某健康情况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杨某所患疾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保险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老年人商业医疗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告知书,若被保险人患有健康告知书中载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则极有可能不予承保。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明知杨某曾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予以承保,其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及不予续保的行为,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杨某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被确诊为患多发性骨髓瘤,已经无法再投保其他商业人身保险,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某依法取得商业医疗保险赔偿的权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鉴于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投保经验不足,保险机构应对承保条件、理赔条件等向老年人进行特别告知,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处理平衡了老年人契约自由和金融保险市场秩序的关系,保障了老年人充分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