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下午,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结合近期立案、审判中遇到的问题,继续开展“实务小讲堂”第十一讲、第十二讲。
第十一讲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相关审判思路
员额法官吴丽丽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相关实务案例的研究,讲解了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被告的查明和确定、遗产范围的查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认定等审理、裁判相关问题的观点。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包括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因第三者侵权或违约而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侵权赔偿或给付合同债务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即侵权或违约的第三者)在诉讼之前死亡,就发生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竞合,适用特殊案由优先于一般案由的原则。
第十二讲
民事领域微信证据的审查认定
法官助理郭慧敏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就民事领域微信证据的审查认定,通过对相关实务案例的探究,讲解了微信证据的特点、当事人提交的局限性、实务审查认定困境及应对思路。
微信证据多归入民事诉讼证据类别中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一类。实务中对于微信证据的审查认定困境体现在微信证据自身的特点和当事人提交的局限。前者如微信载体特殊性、可转化性和开放性;后者表现在无法证明主体身份、信息不完整等方面。对于实务中微信证据证明效力的审查认定,总体思路仍然是需要贯彻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对于证明标准的高低,一般微信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证据,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中的微信证据表现形式,加以其他证据相辅助,综合考量。
通过上述“实务小讲堂”,部门干警对相关理论及实务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下一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将继续开展“实务小讲堂”活动,对相关实务问题深挖掘、强探讨,不断提升部门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进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