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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24 09:55:2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越来越深入地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作为我国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保险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上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伴随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保险纠纷不断产生,并进入法院保险审判工作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日益凸显。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自2014年起集中管辖天津市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

集中管辖保险纠纷案件以来,铁路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部署和市高院要求,着力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到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险矛盾纠纷化解、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保险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1.保险纠纷案件受理数量。2015年2020年,铁路法院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整体呈现逐步上升态势。详见图表一。

2.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类型。铁路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有10653件全部保险纠纷案件的90.44%,其中2015年1128件,2016年1553件,2017年1875件,2018年1605件,2019年2227件,2020年2265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占比较大,2019年起保证保险纠纷开始大幅增多。二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有1074件全部保险纠纷案件的9.12%,其中2016年235件,2017年194件,2018年192件,2019年159件,2020年132件。三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等其他保险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有52件,数量较少,全部保险纠纷案件的0.44%。

(二)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保险纠纷案件审结数量。2015年2020年,铁路法院审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621件结案率98.66%。详见图表三。

2.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情况。2015年2020年,铁路法院调解保险纠纷案件5492件,占全部审结保险纠纷案件的47.26%。详见图表四。

3.保险纠纷案件撤诉情况。2015年2020年,铁路法院以准予撤诉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2173件,占全部审结保险纠纷案件的18.7%。2015年至2019撤诉率稳定提升2020年小幅回落详见图表五。

4.保险纠纷案件服判息诉情况。2015年至2020年,铁路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率96.2%

、保险纠纷案件审判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铁路法院不断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推进审判专业化,完善保险审判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推进保险审判工作专业化

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保险审判工作需要,铁路法院加强审判资源整合,不断充实审判力量,优选十几名员额法官投入到保险审判一线工作,配备法官助理和聘任制书记员,成立专门审判团队,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机动车类保险和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成立了立案庭审判团队和综合审判庭审判团队,分别对涉机动车类保险纠纷、保证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等案件进行专门化审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审判队伍的培训,及时组织审判一线人员深入学习《民法典》《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一线审判人员及时认真学习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结构。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类案裁判和疑难问题的研讨作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提高陪审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保险审判工作机制

积极开展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深化构建非诉分流、调解分流和速裁分流“三级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8年至2020年,铁路法院审结保险速裁案件共3347件,平均审限4.87天,大幅提高审判效率。完善互联网法庭平台,实行远程审判,推进在线庭审常态化、便捷化当事人通过视频庭审,即可完成审理程序积极探索“1+X”集约化管理模式,成立集约中心,推进送达及卷宗扫描工作专门化、一体化和智能化,解决送达难、送达周期长及案卷归档等问题逐步将事务性工作审判工作剥离,缓解审判一线工作压力,助力提升审判质效。

(三)构建保险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

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协调联动,优化诉调对接机制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由保险行业协会派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轮值常驻法院,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促进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审判深度融合。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诉前调解保险合同纠纷1034件,涉案金额共计10968万元,调解成功802件,调解金额共计5264万元。建立保险公司先行和解、律师前置调解的先行调解,充分汇聚多方力量诉前化解纠纷。开展诉前调解集约化工作,强化调解辅助力量配备,规范诉前调解流程,不断提高诉前调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专业性。利用信息化调解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双重模式开展诉前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法官做出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形成法律文书。

(四)强化保险纠纷理论实务研究

积极应对保险审判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审判实务与理论研究结合,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保险纠纷审判的司法理论研究,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近年来,先后对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网约车保险等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形成了类案审判经验,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天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积极打造精品案撰写多篇保险审判案例和论文,分别在《中国审判》《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市高院《法官智典》《天津审判》《天津市人民法院公报》《法官学苑》等刊物上刊发,为统一相关类型案件司法尺度发挥积极作用

三、保险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

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种类的不断增多,保险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保险纠纷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

(一)保险纠纷案件日益呈现新型化、复杂化

一是传统的纸质投保书面保单的保险模式逐步电子投保和电子保单所替代,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在诉讼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二是新类型保险种类日益增多,律师责任险信用卡意外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骑手保障险等新类型险种引发纠纷相继出现。三是涉消费贷的保证保险违约率高企,产生批量化案件。四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到的基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增大

(二)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发生明显变化

以往,保险纠纷案件多数都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中机动车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占绝对多数,而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其他保险纠纷案件数量较少,类型相对集中。自2019年起,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以保险公司为原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与机动车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详见图表六。

(三)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增多

    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中,一些被告因欠款数额较大,故意躲避债权人的催要,更换联系方式和住所,法院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和现场送达均不能成功送达,导致近两年公告案件数量持续增多,案件判决率上升,后期执行难度并随之加大。详见图表七。

(四)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近两年,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接受调解意愿明显降低,原因之一应诉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分公司,其自主限,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无权进行调解其二,部分分公司接受调解,其赔偿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如果不接受调解,审判生效后的赔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宁愿接受判决,也不愿进行调解,影响案件调解。

、对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建议

基于保险纠纷案件日趋多发、案情日益复杂的现状,为规范保险行业秩序的稳定,促进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进行保险行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纷争,铁路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保险经营者、保险消费者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于保险公司争议较多的经营行为主要集中在业务员虚假宣传、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定损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理赔行为不规范等方面。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对保险销售合作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投保人推荐和介绍保险产品,避免使用虚假、夸大、隐瞒产品重要信息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保险销售人员应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保留相应证据。对于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成立的保险合同,建议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的全面完整,能够显示完整的条款内容,并体现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保险事故发生后,建议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制定科学的损失核定标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理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法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消费者要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建议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增强风险意识,客观评估自身所能承受风险的能力,在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及条款内容,尤其涉及到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免赔率、收益率、分红等内容,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避免冲动型、盲从型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不隐瞒、不遗漏,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虚报保险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提供客观真实的事故证明材料和理赔材料。投保人应认真参与投保过程,不要直接将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交给保险销售员并交由其全权办理后续流程,在投保及保单签订过程中需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和办理的环节,应由本人亲自签字和办理。保险销售人员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若发生保险事故,建议保险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报险、理赔等相关事项,不建议直接找销售人员处理上述事宜,以免因销售人员处理不当而延误报险和理赔,从而引发纠纷。

铁路法院保险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得益于市高院、市一中院的有力指导,得益于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也得益于包括保险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下一步,铁路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