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15时,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院首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积极应对研判,提前准确梳理事实和证据材料,顺利完成了庭审、案件当庭宣判,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大学生等重点人群要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保持警惕性。一是在日常购物、上网和消费活动中,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不轻点来历不明的链接;三是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确有需要的,请当面或者电话核实;四是正确使用网络聊天工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其贩卖提供他人电话卡、流量卡、信用卡、资金账户等的,属于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