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随着25000元案款一次性交付申请执行人,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终于在我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画下了圆满句号。
2016年,该案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到期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申请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代位偿还贷款后向被执行人追偿,后经我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尝试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联系未果。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仅车辆一辆及1000元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追偿的债务。2019年8月22日下午在河西区交管部门和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我院成功将胡某某的别克牌汽车扣押。接到扣车通知后,执行庭在法警队的配合下迅速前往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扣押车辆开回我院暂存。
控车后,胡某仍拒不履行义务。考虑到两节临近,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没有急于将被扣车辆拍卖,继续联系胡某某进行沟通协调。执行法官在白天被执行人多次拒接电话的情况下,通过晚上电话、短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车辆扣押的现状以及拒不履行义务车辆将被拍卖的后果。通过反复沟通做工作,被执行人态度有明显转变,表示愿意通过借钱等方式筹集还款资金。9月24日,该案双方当事人来院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当天,执行庭法官将被扣车辆解封并发还被执行人,做到了案结事了。此案在全市法院“收网行动”中成功执结,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增强执行能力,通过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据悉,2019年8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开展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的“收网行动”。我院根据市高院“收网行动”工作方案,制定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关于缉查布控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工作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主管院长牵头的控车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院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的“收网行动”,切实提升我院执行力度,目前已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