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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22 13:46:3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规定,为做好我院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一、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据此,我院将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每年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形式


我院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审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我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永久保留。同时。按市财政局要求,相关内容也会通过市财政局“预算公开统一平台”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对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内容进行全部公开,汇总预算,并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单独公开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将公开我院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详细解释。具体公开格式以每年市财政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三公”经费预算。我院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加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具体公开格式以每年市财政局下发文件为准。


在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列出空表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开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内容,一经公开要永久保留,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加强审查,依法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以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预算公开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预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