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查无财产?这可能是影响执行成效的重要因素。近日,铁路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查无财产、缺席审判,执行标的达130多万元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被执行人系深圳市东莞某电子公司,在审判阶段拒不到庭,法官遂依法缺席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审判阶段保全的第三人到期债权40多万元,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决定转变思路,从第三人入手寻找执行线索。该案第三人系某著名电子产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存在合作关系,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较为了解。经沟通,得知被执行人虽然名下没有财产,但被执行人生产的产品是该公司急需的产品,前景较好。被执行人每次交付产品结算后即可偿还其欠款,另外,被执行人目前正在被其他债权人收购。
债权人收购是很关键的信息,执行法官当即与收购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了本案的情况经过以及被执行人的债务现状。债权人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就后续90万元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由此一起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