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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京津两地环保行政统一执法培训
  发布时间:2018-05-29 09:49:53 打印 字号: | |

“如何推进环保执法深入开展?”、“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是诸多环保执法者一直思考的问题。


5月28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开展了京津两地环保行政统一执法专题培训。天津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局、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代表以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部门干警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立案庭庭长石东弘,行政庭庭长陈良刚,以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鲁申进行专题辅导。培训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朱健主持。


培训中,全体参训人员观看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环保行政案件庭审录像,该案系因当事人对环保局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褚鲁申从案件争议焦点、裁判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另外,褚鲁申向参训人员详细介绍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概况以及环保行政案件受理情况。石东弘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行政案件立案审判现状出发,重点讲解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立案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以及如何规制行政诉讼滥诉,让参训人员对目前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有了深入的了解。陈良刚详细介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以及目前的形势,他表示,行政诉讼日益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试金石与晴雨表,必须更加重视行政执法与应诉工作。结合现状他具体分析了目前行政机关败诉常发的几种情形,并对如何构建法治政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程琥具体介绍了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脉络以及主要修改内容,深入解析了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将贯彻执行行诉法解释与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与行政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0月8日起集中受理天津市环保行政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7年10月26日开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环保行政案件上诉至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环保行政案件56件,审结49件,在服务京津两地生态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次培训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司法、执法与用法的衔接,为京津两地环保参与群体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能力搭建沟通、交流、学习的平台。


朱健在培训后总结道,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法院工作的义务。5月18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今后,希望法院继续加强与环保局、检察院的执法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管理转型,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让人人共享美丽中国。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