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庭受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为6万余元,通过准确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迫使被执行人现身并主动要求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被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旅行社医疗费、物品损失费、交通费、违约金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917.14元,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足额的银行存款,但该账户定期有资金进出。通过研判,执行法官认为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能够迫使被执行人现身。果然,采取冻结措施20天后,被执行人称该冻结账户为购房贷款还贷账户,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找到法院要求和解,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负担了部分执行费,法院及时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此案顺利执结。案件执结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特地到法院当面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