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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铁路法院司法建议完善公司治理
作者:户传飞  发布时间:2016-03-04 09:4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根据保险代理合同向保险代理人给付代理费时,按照内部规定扣减一定数额的代理费,但未取得该保险代理人的签字确认。通过本案审理发现,上述情况在公司管理中普遍存在,容易引发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发生。为此,我院于20161月就加强此项工作管理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我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公司管理层对问题进行了认真剖析,并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加强保险代理人佣金扣款管理。该公司还强化了《关于个险渠道营销员佣金计算及补扣款计算等相关工作的说明》等公司制度的执行,且在不断探讨保险代理人佣金报酬异议期制度。日前,该公司用文件形式将上述情况反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至此,我院司法建议取得成果转化,在加强公司治理及预防保险纠纷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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