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庭圆满审结一起涉案标的较大、历时较长的案件,原告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给民庭赠送“秉公执法 和谐办案”的锦旗,并给法官发来“我公司及全体股东衷心祝铁路法官及家人健康、快乐,好人一生平安!”的短信,表达对民庭法官的感谢。
本案是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达4000万余元。2009年6月,原告与被告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火车车辆两列,合同期限一年。原告给付租赁费后,使用车辆不足一个月,租赁车辆便根据铁路有关部门的意见,被调拨给被告京蒙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使用,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后,原告曾试图协商解决纠纷。2012年初,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合同违约方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侵权人北京铁路局、京蒙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该法院进行了立案前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2月,原告因管辖权问题撤诉并将前述三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为铁路法院专门管辖,经请示后于2013年11月将本案移送我院。
收到本案后,我院民庭主审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和申请,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不断进行沟通,作调解工作。5月15日,各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后,在原告表示急需补偿款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与被告沟通,将履行期限缩短至七日,以使原告在最短时间内拿到补偿款,并迅速与合议庭沟通,当日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目前,被告已按照调解书履行了赔付义务,原告如愿以偿、拿到补偿款。至此,这一纠纷在历时五年、经三法院审理后,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