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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证物管理及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4-17 17:27:40 打印 字号: | |

赃证物是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赃证物”,包括赃款、赃物和用作证据或证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工作是公检法办案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性质介于后勤保障与办案业务之间。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逐步递进,必然伴随着赃证物的扣押、保存、随案移转直至最终的实质性处理、发还等一系列的工作。目前,对于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各地的公检法部门操作流程和方法也不一样,管理和执行水平还非常有限,手段也相对滞后,对赃证物的价值和处理带来了损失和困难。为了加强对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规范赃证物的处理程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日前,对我院从20081221日至20111220日以来赃证物的接收、保管、移送执行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院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基本情况。

20081221日至20111220日,按照司法统计的原则和年度划分,即为2009年至2011年度。2009年我院对刑事移送执行案件没有采取先立案后执行的方式,由刑事审判庭书记员直接填写移送执行书后将涉案赃证物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共计处理涉赃证物的案件83件。之后,院内规定刑事移送执行案件从2010年开始采取先立案后执行的方式,对赃证物予以处理。2010年立案执行47件;2011年立案执行19件。从数据上看,赃证物移送执行呈逐年递减趋势。

移送执行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诈骗、破坏交通设施、非法持有毒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倒卖车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

涉案赃证物的种类:一类是赃款、赃物。所谓赃款、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占有他人合法财物。从本院移送执行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赃款、煤块、洗精煤、钢轨、道钉、锰铁、烧结球、机油、面粉、大米、黄豆、食用油等。一类是证物、物证。实践中常见的物证有以下几类:1、犯罪工具,如凶器、盗窃工具、犯罪运输工具等,具体讲包括菜刀、尖刀、气割枪、钢锯、汽车、机动三轮车等;2故意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被伤害时用作证据的带血衣物或犯罪人作案时穿、带衣服、物品等

我院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案件经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立案庭,同时随案移送该案的赃证物,由立案庭确认签收赃证物交接单。

第二阶段,由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予以立案,同时,将案件及赃证物移交刑事审判庭,案件经分案程序交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审理,而赃证物则交由刑事审判庭内勤管理和保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需要当庭出示的,由该案的书记员到内勤处领取,庭审后再将赃证物交回内勤处保管,直至案件结案并生效后,案件的书记员才能填写移送执行书,交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并转交执行庭予以执行。

第三阶段,执行庭经分案后,案件承办人负责赃证物的具体执行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中不便出示的大件物品,如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汽车、大宗面粉、大米、黄豆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会随案移送,只是附带清单和照片,而赃证物的实际保管人是沿线派出所车站或刑警队。

二、目前,我院对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目前,法律、法规对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规范缺失,不利于实际操作。

虽然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联合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赃证物管理、移送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下发了《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1101日起施行。但立法机关对赃证物具体管理和执行规定的条款非常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简单,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和掌握,对法院内部具体如何保管和处理赃证物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公检法部门操作模式和方法也不统一。

(二)公检法部门部分负责人员对赃证物管理主观上不够重视,造成客观上管理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公检法部门只是注重赃证物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用,却忽视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赃证物管理的重要性,对刑事案件的执行不重视,一般都由书记员直接操作。我院对赃证物的管理在最终处理前,是由刑事审判庭内勤和执行庭内勤进行管理,经由庭审出示到判决生效后,由执行人员进行最终处理。实际上对赃证物接收、保管、处理程序的工作模式,缺乏相互监督制约,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点。由于制度不健全,赃证物管理部门未能将赃证物管理列入日常管理范围,没一个相对稳定的管理部门对赃证物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使赃证物管理和执行工作处于管理缺位的状态。例如:赃证物交接过程中如何保证其价值和安全;在判决生效后,何时将赃证物移送执行。

(三)赃证物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和条件不达标,实际造成了赃证物的毁损。

我院的赃证物由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庭内勤进行保管,没有配备专门的库房和配套设施。而庭审中不便出示的大件物品和部分数量大且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汽车、大豆、面粉等,一般都由沿线派出所、车站或刑警队进行保管。由于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保管条件过于简陋,条件恶劣,不具备保管条件(包括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尘等),造成部分赃证物毁损、变质和价值的贬损。例如:由沿线派出所保管的车辆长期露天存放,风吹日晒雨淋,部件锈蚀,严重毁损,造成车辆贬值;存放面粉、大豆等粮食,由于保管条件简陋,导致发霉变质,造成价值损失;另外,负责对赃证物的保管人员,没有配备消毒和防护设备,对直接保管人造成身体伤害。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带血的凶器,被害人的血衣;毒品案件中吸食毒品用的针头针管

(四)赃证物管理措施不够规范,工作方法原始简单,缺乏智能化管理体系。

我院的赃证物交接、保管、处理程序,长期以来按照传统的习惯做法进行操作,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赃证物在交接、保管过程中缺乏认真核实,造成移送的赃证物是否系该案件的赃证物出现张冠李戴的问题;存放在沿线的大件物品在审判、执行阶段是否灭失。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在领取赃证物时,与保管人之间缺乏交接手续,如果造成丢失,就会形成互相推委的局面;部分赃证物保管单缺乏移送人的签名;部分赃证物的特征在判决书和保管单上未明确叙述,尤其是手工书写的清单,部分赃证物名称表述不规范,凡此种种,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我院至今尚未利用现代化智能工具对赃证物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往的做法不但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现差错。赃证物清单以及赃证物提取、发还、销毁等手续,有待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赃证物的丢失。

(五)部分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移送执行,由于时间太长,造成赃证物价值毁损、无法发还或发还难度增大。

通过对近几年刑事移送案件的分析,个别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移送执行,有的甚至在生效后九个月后才移送执行。由于时间太长,加之沿线派出所保管的条件简陋,造成车辆贬值,面粉、大豆等粮食发霉变质,造成价值损失。正常情况下,执行庭在收案后,针对发还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部分证物,在填写赃证物交接单后,送达检察院办公室,检察院办公室再将赃证物退回公安机关,最终由公安机关退回被害人或被告人。但由于移送不及时,时间过长,造成部分被害人或被告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拒绝接收这类案件的赃证物,使得赃证物无法最终处理,同时,造成公检法之间的相互推委。

(六)部分案件的赃款、赃物,由于铁路改制,财务管辖级别发生变动,间接造成发还难度增大。

按照赃款赃物以返还被害人为原则,法院在处理赃款、赃物时,首先应尽量返还被害人,只有在无法查明被害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返还时,才应上缴国库。由于铁路系统进行改制,财务管辖级别发生变动,部分站段已经丧失了财务管辖权,判决发还该站段的款物,实际上该站段没有接收的权利。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执行庭往往需要先进行调查核实该站段的上级单位,再确定是否予以发还。同时,由于站段的上级单位需要财务核算、平帐,往往对赃证物不愿接收,也不愿出具放弃证明,造成了执行的难度。

三、针对以上问题,通过调研分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力度,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使赃证物的管理和执行规范化。

(一)尽快制定相应的赃证物管理工作规范。

目前,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科学的赃证物管理,执行操作规范,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赃证物管理工作操作规范。具体应包含:赃证物的移送程序,接收、登记核查、交接程序、赃证物的处理程序、保管赃证物的场所、设备要求、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制约机制、赃证物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赃证物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使赃证物管理和执行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不但可以进一步严格赃证物管理程序,规范赃证物管理人员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保证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到位率。

(二)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沟通,提高公检法部门负责人对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重视程度,提高管理赃证物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本院立案、刑事审判庭、执行庭的沟通,更好地完成赃证物的保管、执行工作。

首先,公检法部门应沟通协商案件从侦查、起诉、审理的每一阶段加快进度,力争快侦、快诉、快审,尽量缩短赃证物的保管时限,从而保证赃证物的完好和价值。三部门应同时协商制定全面、具体的《赃证物保管、管理和执行工作细则》,不断提高对赃证物的管理水平。

其次,在法院系统内部,加强立案、刑事审判庭、执行庭的沟通交流。正所谓“隔行如隔山”,虽然同在法院内部,但三部门的具体工作有很大差异,为了更好地完成对赃证物的交接、保管和执行工作,三部门可以经常举办一些研讨会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互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换位思考,进而达到推动赃证物管理、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机制。

(三)对赃证物保管场所和配套设施加强建设和完善,对赃证物管理人员加强工作保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在公检法协商沟通的基础上,针对赃证物保管场所简陋,配套设施不全的问题,要进行改、扩建,增设赃证物库房,改善存放赃证物场所的环境基础设施,使存放赃证物的场所达到具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尘等功能并且坚固耐用,同时增加配套设施,如:防火防盗报警系统、消防设备、消毒设施等。对赃证物的保管方式,可采取“分案”和“分类” 保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根据赃证物管理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对赃证物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定期配发消毒水、肥皂、洗衣粉、手套、毛巾、工作服等劳保用品。

(四)从严落实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规定,从严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

赃证物管理和执行工作人员在对赃证物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规定,认真履行相关手续。按照管理规范,各部门在工作中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赃证物的核实、交接、保管、处理等环节进行细化,加强对赃证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避免造成工作的失职、渎职或因保管不善,造成赃证物损坏、丢失等事故。细化案件移送的实效,案件判决后十日内生效,书记员在填写执行通知的同时,及时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交付立案庭立案后,由执行庭尽快执行,防止造成公检法之间的相互推委。把对赃证物的管理纳入到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中,约束管理部门及时对赃证物保管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保证赃证物管理执行的规定真正落实。鉴于赃证物的最终处理是由执行人员来决定,赃证物管理人员只是承担保管、协助作用。所以执行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执行刑事案件与其他执行案件同等对待,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赃证物的执行事宜,在法定的审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结案。

(五)努力实现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科学化,提高赃证物管理和执行工作的质量。

目前,我院已经实现了办案系统电子化管理,但对赃证物这一板块没有纳入系统,因此,根据赃证物管理和执行的实际工作需要,应开发操作简便实用的赃证物证软件管理系统,对赃证物管理实行自动化、科学化管理,减少劳动强度,提高赃证物管理的工作效力。该系统对案件赃证物应进行登记,使承办人可以在内部网络中能够清楚的查询到赃证物的详细内容和处理情况,同时,具有接收赃证物后在实效规定期限内自动提醒的功能,有效地控制由于疏忽,导致漏送、错送、错执、漏执等情况的发生。

(六)刑事审判庭应加强与铁路站段的沟通协商,尽量防止由于铁路改制,财务管辖级别发生变动,间接造成发还难度增大。

法律法规规定,赃款赃物以返还被害人为原则,即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占有的他人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在处理赃款赃物时,应尽量返还被害人。虽然,铁路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赃款赃物大多以案件的发生地为失主或被害人,存在合法的所有人,但由于铁路改制,财务管辖级别发生变动,我们也应与时具进,考虑实际情况,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就赃款赃物真正权利人进行调查核实,直接在判决事项中予以确认,从而减少执行的难度。同时,审判人员应提高责任心,在判决之前,仔细核对赃证物数量、名称等,避免造成执行错误。

(七)目前,铁路法院正处于改革阶段,考虑未来案件数量有可能出现激增的现象,建议改革后对刑事移送案件不再走立案执行程序,采取内部登记制度进行处理。

现阶段铁路法院案件数量少,对刑事移送案件的赃证物采取先立案后执行的方式,符合当下的形式和要求,但随着铁路法院改革的推进和最终完成,必然面临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而刑事案件的赃证物大多存放于铁路沿线派出所、车站或刑警队。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北到秦皇岛,南至德州,由于点多线长,涉案赃证物的发还、处理,需要牵扯的人力、物力很大,也耗费时间。本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方针,改革后对刑事移送案件不适合再走立案执行的程序,而应该采取内部登记制度进行处理。对赃证物的处理,可以在不影响民事案件执行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时间,进行集中处理。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