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关于试行量刑规范化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4-04-17 17:26:25 打印 字号: | |

我院从2010101日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4件,涉案人员237人,涉及11类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不仅从程序上保证了法官量刑活动的公开、透明,而且从实体上确保了量刑结果的公平、公正。

一、我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具体举措

我院从2010101日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院党组及时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党组及全院审判工作重心,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首先,我院为切实贯彻和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曾多次通过专家授课、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组织刑事法官专门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理解适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的运用进行了专题培训;而且还积极协调并主动邀请公安处刑侦队、预审队、法制科和检察院起诉科等部门的办案人员来我院参加量刑规范化方面的培训学习,以期同步执行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

其次,我院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也积极落实和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在立案阶段,我院按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对于新受理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如果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均要求附《量刑建议书》;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移送案卷材料时,一般不移送《量刑建议书》。在庭审过程中,我院更重视合理安排量刑事实调查,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法庭一般将调查的重点放在对量刑事实和对相关争议问题的审查、质证和控辩上;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则一般先查明定罪事实,再就量刑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在宣告刑确定过程中,我院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必须严格按照量刑程序步骤,严格对每一具体量刑证据的审查认证,落实对每一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和幅度,在全面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宣告刑,并要求承办人在合体庭评议笔录和审理报告中写明宣告刑的计算依据。此外,我院还通过依法保障和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举证权、辩护权和量刑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从而充分发挥了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对等制衡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辩态势的相对平衡,进而完善了量刑程序中的控、辩、审格局。

再次,我院为了切实贯彻量刑规范化改革,还建立了判后量刑释明答疑制度,该制度明确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时,应着重对案件量刑情况进行释明。针对参与各方对量刑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及时进行判后答疑,通过释明答疑赢得理解认同,促进案结事了。

最后,我院在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也注重对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以期不断发现和总结量刑规范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我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的积极效果

1.量刑规范化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由于我国刑法对罪状和犯罪情节的规定过于抽象、法定刑上下幅度过大以及量刑情节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等原因致使我国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刑步骤、基准刑调节方法以及量刑情节增减幅度都预先设定,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很小,从而改变了传统的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使量刑更加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2.量刑规范化使量刑程序公开、透明,更加易被当事人所认同,从而减少了上诉率。量刑规范化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后,通过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各种量刑情节的调查、辩论,增强了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参与量刑过程的权利。同时,增强被告人对量刑过程和结果的信服程度,从而减少了上诉率。我院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所受理的124件刑事案件中,上诉案件仅3件,上诉率2.41%;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0件,改判、发回重审率0,检察院抗诉0件。同时,监狱和看守所反映服刑的罪犯由于感到量刑公平,服判率非常高,能够配合对罪犯的改造。

3.量刑规范化增强了量刑结果的可预期性,调动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我院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法官通过释明退赃、退赔、赔偿等对量刑的影响,使被告人可预期量刑结果,为了减少刑期,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明显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更容易开展和取得成功。 

4.量刑规范化使侦、诉、审关系更趋协调,诉讼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由于量刑规范化对量刑情节的调查和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侦诉机关不仅要注重收集、审查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审查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及影响量刑的诸多法定和酌定情形。这样一来就有效地促使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答辩延伸,法庭审理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机衔接,从而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5.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工作有章可循,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由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步骤、基准刑调节方法及量刑情节增减幅度,从而有效排除了案外因素对量刑工作的干扰,保证了刑事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不但保护了办案法官,也维护了法官的公正形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三、我院在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审判法官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在于规范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过程变成纯粹的数学计算,把法官变成量刑机器。但现行《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刑步骤、基准刑调节方法以及量刑情节增减幅度都预先设定,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很小,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但却无法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后刑期不平衡。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和之后的刑期不平衡。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两被告人参与盗窃次数、数额相同,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规范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就在实施量刑规范化后,出现量刑较之前偏轻的情况。 

3.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财产刑的具体量刑标准、调节方法和调节幅度等。量刑规范化仅对部分犯罪的自由刑进行了规范限制,但在财产刑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刑法中对罚金刑仅作出了一千元以上的规定,如何根据涉案数额及情节进行量刑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能自由裁量,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罚金刑适用的不平衡。

4.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考量范围。《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退赔及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制定了减少基准刑的从轻幅度,但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却未予规定。作为被告人认罪及悔罪表现之一,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内。 

5.酌情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抢劫未成年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实践过程中,抢劫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控辩双方很少就被害人的年龄进行举证;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抢劫对象亦为未成年人时,在力量较量以及心智成熟度等方面,被告人均不占优势,是否增加基准刑,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6.没有设定如何适用缓刑条件。缓刑的适用问题无疑是实践中最受社会诟病的司法不公问题之一,然而《量刑指导意见》对如何掌握以及是否可以判处缓刑未作出任何规定。虽然刑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样的抽象规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也应该是量刑规则重点羁束的问题。 

7.制作判决书暂不要求体现量刑规范化的运用。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在判决书中却未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刑规范。 

四、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1.保留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量刑规范化主要是解决量刑不平衡现象,但量刑平衡是相对的,是动态的,而不是绝对的平衡,因此保持量刑规范在使用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是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要举措。具体而言:一是《量刑指导意见》在设定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幅度时应适当保留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是《量刑指导意见》对一些案件即使适用最大幅度的从宽调节比例所作出的宣告刑,如果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应当通过个案量刑调节机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调整宣告刑。三是为应对当地突发治安形势的变化,《量刑指导意见》应授权审判委员会可根据现实情况不定期对某类犯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进行调整。综上所述,建议《量刑指导意见》增加一项“量刑的调节机制”,用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

2.平衡量刑规范化使用前后同案犯的刑期。同案犯中因有的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被判决,有的使用量刑规范化后被判决,避免同罪同情节出现刑期不平衡的现象,建议在量刑规范化中作出说明,应作出与同案犯刑期相对平衡的判决,已判决的同案犯刑罚畸轻畸重的除外,而不能单纯的使用量刑规范化,不考虑刑期是否平衡、对同案犯是否公正。 

3.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财产刑的具体量刑标准、调节情节、调节幅度等细则。财产刑也是量刑的一部分,量刑规范化仅对自由刑进行了规范限制,应当对财产刑的量刑标准、情节、调节幅度及比例等予以规定,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能自由裁量,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罚金刑适用的不平衡的问题。

4.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现实审判中附加刑当中的财产刑使用对主刑影响很大,尤其是罚金刑。因此建议《量刑指导意见》应明确规定主动、足额交纳罚金可给予的基准刑减轻幅度并可适用缓刑。

5.进一步明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中的酌情情节的认定和适用的具体办法。针对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过于宽泛的情节和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情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来指导法官更好的实施量刑指导意见。

6.明确缓刑适用条件。如前所述,《量刑指导意见》对如何掌握以及是否可以判处缓刑未作出任何规定,而正确理解缓刑条件中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确定缓刑适用情节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建议《量刑指导意见》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范,尤其应当对何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明确说明,以规范缓刑的适用。

7.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规范量刑规范化判决书的格式,对使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写明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证据,法院是否采纳诉辩两方量刑建议,使判决书体现量刑规范化的特点,体现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由于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法院只能要求在起诉书中详尽列出量刑情节,但实践中起诉书往往这方面的表述不够全面,案卷中也查不到相关量刑情节,所以有些量刑情节就未能考虑。加之有侦查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如果侦查羁押时间过长,已接近拟判刑期,也势必造成法院量刑上的减轻幅度受到限制。因此,量刑规范化工作需要最高法院协调公安部、最高检达成共识,才能在程序上解决根本问题。

另外,在审判实践工作中,也可以考虑通过收集分各类典型性量刑案例,加强对法定刑适用情况的实证分析,进而提炼出一般量刑规则、方法,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总之,量刑规范化是我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任重而道远。今后,我院一定会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