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是指与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之一。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广大干警也把涉诉信访工作放在了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法院通过采取健全制度、建立机构、积极处理、全面预防等方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止了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但是由于法院定纷止争的特殊职能性质,涉诉信访在现在和将来仍将是法院系统必须应对的一大课题。
大部分的涉诉信访都是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有分涉及案件执行、诉讼程序、审判作风、办案效率等问题。涉诉信访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对我院2009—2011年间信访案件进行了调研,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以供批评。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2011年间,我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2009年我院接待信访和咨询立案共41件,包括来信1件,来访 40件50余人次;其中,运用立案诉前指导功能有效拦截不适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16件,诉前调解案件1件;2010年我院接待信访和咨询立案共21件,来访40余人次;2011年我院接待涉诉信访和咨询立案共54件,其中,诉前调解案件4件,运用立案诉前指导功能有效拦截不适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38件。
二、造成信访形势严峻的原因
1、社会环境所致。当前社会,正经历着转轨时期,国家各个领域正在进行着改革,社会各种利益进行着调整与重组,法律至上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在社会关系的变革和意识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相对较多,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动辄就诉诸法律,致使简单的问题易于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易于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添了新的难度。
2、由人民法院的特殊职能决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他人的干涉。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具有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纠纷的职能。当事人在穷尽各种方式得不到满意的救济之后,才会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事人认为最后一道屏障都没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时,会非常容易变成上访群体。
3、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一是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法院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三是信“闹”不信“理”, 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四是信“访”不信“法”, 既使是典型的涉法问题,也要到政府部门上访解决。
4、申诉上访成本低。目前,当事人申诉不需交纳诉费,不管是否有理,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权利。有的当事人抱着“有枣没枣打三竿”的想法,即使没理也要走两遍申诉程序,对申诉方没有任何损失;还有的当事人当申诉不能达到目的或唯恐申诉理由得不到支持,便开始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这都造成了一个案件反复复查,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这种低成本上访的反面是国家机关高成本的支出,法院要组织力量反复查案卷,从调卷、阅卷、写报告、合议庭评议,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这种当事人无需支出与国家的大量财政投入形成了巨大的落差。
三、我院对涉诉信访问题已采取的有效措施
1、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按照上级法院及院领导的要求,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消除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把信访的萌芽消灭在立案阶段。例如,在审查陈素凤等五名原告诉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务分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此案受害人陈某驾驶汽车在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被火车撞伤后死亡,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2万元。在立案庭审查此案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此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争议较大,原告表示没有满意的答复就进京告状;二是,五名原告都讲闽南方言,难以沟通;三是,事发后受害人前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医疗费多达30多万元,数目巨大。此案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原告将很难得到赔偿,很可能会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为此,立案庭积极展开了诉前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讲解事故责任的分担,另一方面向被告说明原告生活的困难情况,希望被告从创建和谐社会、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给原告适当的补偿。经过20多天数十轮的艰苦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的补偿金,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化解,不仅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卷入无休止的诉争中,还预防了一起可能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做好信访案件的预防工作。加强立案案件的筛选工作,立案案件的筛选工作是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和杜绝信访案件发生的最有效的渠道。我院紧紧抓住该项工作不放松,采取各种方法,有效的将那些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能导致涉诉信访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例如,2011年初临近两会期间,昌黎县某乡40个村委会分别诉北京铁路局立交桥下积水的案件。由于该40个案件直接涉及农民利益,而且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稍有疏忽就会导致群诉群访案件的发生。为此,立案庭在及时向领导汇报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安抚工作,在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控制了局面。农民们不仅接受了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意见,而且在雨季立交桥多次积水的情况下,没有发生上访闹事的情况。再如,在接待王刚诉崔雨、孙强、宋成林、哈尔滨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此案原为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获部分赔偿撤诉,后原告又来院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解决剩余赔偿。审查中发现,原告的六级伤残是其在旅客列车上殴斗造成,且哈尔滨铁路局没有责任,另外,三个被告均为哈尔滨地区的农民,且家境贫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刑庭费了很大的力气才为原告争取了65000元的赔偿款。原告开始曾选择哈尔滨铁路法院起诉,但该院以天津法院审理获赔数额高且刑事案件是在天津院审理为由拒绝立案。为此,原告坚持在我院起诉。我们认为,如果我院立案审理此案,我院将面临的是哈尔滨地区三个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当事人,该判决很可能是一纸空判,很可能引发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基于此,我们反复做原告的工作,动员他到能够随时执行被告财产的哈尔滨铁路法院起诉,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原告接受了我们的建议,不仅预防了一起涉执行信访发生,也为当事人实现权利指明了方向。
3、密切跟踪审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针对民事审判庭审理的谢付美等4人诉北京铁路局和中铁电气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由于原告和被告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进而造成原告对法院、对被告产生抵触情绪,并在国庆前夕到铁道部和铁中院上访。针对此,我们及时采取了稳控措施,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在国庆期间进京上访。针对刑事审判庭审结的张林基等4人盗窃案件,张的姐姐因为张没有被判处缓刑,认为铁路法院办案不公,开始在网上发帖子,给法院写告状信。为此,立案庭和刑庭配合,由刑庭及时给当事人家属回信,向家属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有理、依法的基础上消除当事人的误解。
4、积极开动脑筋处理信访积案。例如梁胜利涉诉信访一案,此案自1989年我院做出判决后,梁胜利一直上访。上访的理由数次变更,今天已经发展为其彻底否认有犯罪行为,预审卷中的供述均是刑讯逼供形成。围绕这些理由,梁胜利进行了20多年的上访,期间他多次到铁中院、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上访,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院领导将梁胜利的案件交给信访办负责协调解决,接到案件后,通过认真阅读案卷、查阅资料、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清理梁胜利涉诉信访案件的方案”,并积极实施,目前该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案正在处理中。
四、对信访工作的建议
笔者认为,解决涉诉信访这个难题,应从提升案件质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建立有效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和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等多方面入手,以构建健康有序的信访秩序和环境。
1、不断提升干警素质、案件质量、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存,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 涉及法院的信访,归根结底还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或立案接访工作的不满或误解。信访工作是对审判执行工作质量高低最集中、最直接、最客观的反映。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素质,狠抓审判执行的质量效率,从根本上消除产生信访案件的因素。
2、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法院的各职能部门,尤其是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信息渠道,了解信访人员的诉求,及时获得预警性、超前性、深层次的上访信息。同时应特别要求审判法官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的倾向,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形成执行积案,诱发涉执信访。
3、构建积极有效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4、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对信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后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过激行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近几年来,在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中,广大干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笔者认为,对于人民的来信来访片刻不能懈怠,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来看待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今后,在实际工作中肯定还会遇到更多复杂和疑难案件,还将面临着更加繁重而紧迫的信访工作压力,在上级法院和信访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将更加积极的探索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努力做好新形式下的信访工作,为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