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提高干警职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现对本院干警工作时间着装、仪表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院干警在岗时需按季节着制式服装或职业正装。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运动鞋或露脚趾的凉鞋。
1.法官在开庭、宣判时着法袍,并配穿制式长裤或制式短裙和黑色皮鞋。
2.着装时须佩戴徽章。
3.参加集体重大活动时按照规定和要求配穿白衬衣和制式领带。
二、制式服装应按季节做到统一时间换装: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着春秋装或冬装。
三、穿着制式服装必须保持整洁、举止端庄。不同的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其它服装混穿。季节交替期间,两名以上审判人员或司法警察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相同的制式服装。
四、穿着制式服装时不得佩戴项链、手链、耳饰、戒指等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女性不得涂抹浓妆、染指甲、披长发。
五、干警妊娠期间(除参加庭审活动外)可不穿着制式服装或正装。
六、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对本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政治处对干警着装、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处罚。
八、本规定自2012年6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