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天津市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l、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除单位统一安排外,工作时间不得进行娱乐活动。
2、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管理,不得擅自更改、调整作息时间。特殊岗位或特定时期的作息时间需作特殊规定的,由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3、考勤记录应由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负责,每天根据干警出勤情况如实填写,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考勤记录。
4、考勤记录的方法按《考勤情况月报表》中“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等符号记载。休各种公假的要注明公假的名称。
5、院里统一安排的加班、值班,由本人填写《存休单》(值班人员需同时在值班登记表上签名,备查),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部门内勤登记并由本人保存。遇有病、事假时可使用《存休单》折抵。其中,参加本院统一值班的,一次按半天计算。参加本院统一组织的或经院领导同意公休、节假日加班(含因公出差遇有公休、节假日不能够返回)且时间在4小时(含4小时)以上的,按半天计算。存休假使用在一年内有效。
6、每月的考勤记录,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情况月报表》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连同各种休假证明、《销假单》和当月使用的《存休单》等,于次月的5日前(元旦、五一、十一顺延3日)报送政治处,政治处负责汇总填制全院考勤年、月统计表,作为考核干警出勤情况和部门负责人考勤管理情况的依据;另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建立考勤档案。各部门报送的《考勤情况月报表》保存期为5年,政治处汇总的考勤统计表作长久保存。办公室每月排出的值班表保留期限为2年,以便核对考勤记录。
7、干部职工变动工作部门后,调入部门应与调出部门核实其考勤情况。如出现差错,由造成差错的部门负责更正。
二、假期规定
(一)病假。干警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一年内因病多次休假的,其病假时间应累加计算。病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干警因事确需由本人处理的,应事先提出,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请事假半天以上的应当记入考勤。
干警因私事短期出国(境)要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本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三)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干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期。
1、已婚干警配偶在外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干警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配偶被派往外地工作,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随同本人转到当地工作单位,并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未回津休过假的,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警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警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内不休的,过期作废。
5、未婚干警参加工作满一年或已婚干警丧偶、离异满一年后,从下一个年度开始享受探望父母假。丧偶、离异干警再婚后,按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执行。
6、出国探亲或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探亲实际需要往返的时间,另给予路途假期。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去配偶户籍所在地(外省、市、自治区)结婚的,给予7天婚假,并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可增加7天奖励假。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丧假。干警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上述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产假。女干警计划内生育,产假为98天,生育前提前休假的时间计入产假。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增加奖励假30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怀孕的女干警,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按出勤对待,但需提供《诊断证明书》。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计划外人工流产的,按病假对待。
产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
(七)哺乳假。女干警有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可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八)计划生育假。干警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凭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享受公假。假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
(九)工伤假。干警经有关单位和部门鉴定确认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所指定的休养日数,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十)年休假。在职干警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每段使用时间不能少于5天。本年度没有休假的,其休假时间不能够转入翌年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按规定发给补贴。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可同年休假合并使用。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已满20年以上的干警,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一)搬家假。因城市拆迁搬家,凭有关部门有效证明给予3天搬家假;干警调动工作后,将其家属接往新工作地安家时,给予4天的搬家假并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三、请(休)假的审批权限
1、干警请(休)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应事先填写《干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须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干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经政治处登记盖章后,随同当月考勤表一同报政治处。
2、干警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经院长批准。正职不在,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代行职权。
部门正、副职请假2天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副院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由院长批准。
院长请假,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3、请(休)假的干警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申请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批准权限与请(休)假相同。
4、干警因公外出的批准权限与请(休)假相同。
四、有关待遇
(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公假的,休假期间的考勤管理奖照发。
凡组织安排或组织批准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考勤管理奖照发。
(二)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含本数),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日考勤管理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达1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考勤管理奖。
迟到、早退的扣发当天的日考勤管理奖。
上述日考勤管理奖按照月考勤管理奖标准除以22天计算。
(三)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放。
(四)当月出现旷工的,扣发全月考勤管理奖,并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五、销假制度
干警请(休)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即上班,由本人持销假单(病愈后需持医生证明)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到政治处销假,以便及时变更相关待遇。
六、其它规定
1、干部职工请(休)各类假时,应事先得到领导批准,并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未办理请(休)假手续(含诊断证明),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以及无正当理由缺勤、超假者,按旷工处理。以提供虚假证明请(休)假的,按未办理请(休)假手续处理。
2、各部门主管领导和内勤要严格考勤管理,认真负责,政治处审务督察部门负责全院干警考勤情况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核对各部门报送的《考勤情况月报表》,每月在本院网上公布考勤情况。如发现考勤记录不真实的,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严禁利用病、事假从事和参与各种经商活动,对虽有休假证明但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按照旷工处理。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原《考勤管理制度》及《关于规范干警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