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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简介

  发布时间:2020-07-01 15:05:12 打印 字号: |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曾两次成立。第一次成立于19531016日,名为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是我国最早在铁路系统设立的审判机关。后于19579月撤销。19809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建,并于19825月开始正式办案。20126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纳入天津市司法系统。   

两度成立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运用审判职能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调节了铁路与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同时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为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与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推动铁路建设与跨越式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机构沿革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法院和天津铁路管理局经过协商,共同起草了《在天津试办铁路专门法庭的初步意见》,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组成试点临时审判组,从195371日开始试办工作,临时审判组由天津市人民法院派出刘云峰等3名干部和天津铁路管理局派出李芝芹等12名干部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派出任建新等9人工作组参加了试办工作。   

试办工作历经三个月后,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于195310月正式宣告成立。院址位于河北区宿纬路2号,由刘云峰任院长,共有干警17人,其中来自天津铁路管理局12人,来自天津市人民法院5人。19542月,建立院审判委员会。19549月,建立石家庄派出庭。院下设办事组和审判组。   

建院初期,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与专门检察署合署办公,法院院长刘云峰兼管检察署工作,法院和检察署内部党政统一领导,业务上各司其职。时间不久,两机构分开,各自独立办公。   

19553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规定,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更名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19561月,天津、北京两个铁路运输法院合并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天津设派出庭。   

195766日,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有关决议,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报告》。同年8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按照《决定》的规定,铁路、水上运输法院撤销后,案件由地方法院处理: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干部除少数留地方工作外,其余回原地区或企业工作;档案分别交地方中级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

1957930日,归属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天津派出庭撤销,派出庭的档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交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79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建立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在内的专门法院。

1980年,铁道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法院的有关规定及中央(79)64号和中组部(79)组通字44号文件要求,结合铁路运输的特点和斗争任务的需要,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和铁路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依照《通知》要求,天津铁路分局于19809月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筹备组,指派梁志杰、刘子纯负责筹备工作。至19824月底,先后调进干警32人。筹备期间,干警分两批到天津政法干校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理论,随后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习。198251日筹备工作结束,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成立,开始办案。人员编制为32人,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198211月,北京铁路局重新公布检、法两院机构定员,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定员44人,机构增加了控告申诉庭。   

19837月,按照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通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控告申诉庭改为申诉庭。19843月,刑事审判庭变更为刑事审判一庭,申诉庭为刑事审判二庭。   

19901130日,根据北京铁路局《关于调整基层法院、检察院机构定员编制的通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由一人增至二人,增设政策研究室和执行庭。   

1991329日,天津铁路分局党委批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关于调整机构定员编制的请示,将定员增至52人。   

1991830日,北京铁路局党委下发京铁党(1991)47号文件,决定在基层法院设立政工室,政工室主任由一名副院长兼任,政工室设副主任,政工员各1名,编制在院定员总数中调剂。   

19941216日,北京铁路局党委组织部下发通话记录,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更名为告诉申诉庭。   

200341日,北京铁路局党委下发《关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京铁党复(2003)9号〕,决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构设置为9个。即: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工室更名为政治处,政策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庭。原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执行庭名称不变。定员由52人减为47人,第一任院长为刘云峰(1953-1955年)

二、党组织   

1982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建后设党组,隶属分局党委领导。20131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关党委筹备组,筹备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关党委,上级机关为天津高院直属机关委员会。

三、领导关系和干部管理   

1953年天津铁路法院受天津市人民法院和天津铁路局党委领导。1982年法院重建后,业务受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督指导,行政、党委受天津铁路分局、分局党委及其政法委领导。   

19823月,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铁路运输法院报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19827月,行政职务、级别由有关铁路党组织按中央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审批,198761日以后,干部管理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原则。任免基层铁路法院院长、副处级副院长前,由有关铁路分局党委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协商后报路局党委批准。其他科级干部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协同有关铁路分局党委管理,任免前铁路分局党委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充分协商后,由铁路分局党委审批。铁路法院其他干部由法院党组自行管理和审批。2004514日,天津铁路分局党委决定,将正科级干部的调整与副科职级干部的提拔、调整权限下放给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党组,进一步扩大了本院党组自行管理干部的范围。审判职务任免权限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法院提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0126月,根据中央编办等六部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2238号)文件精神,经天津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局正式签署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组织人事工作暂行规定》,铁路法院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市高院党组决定,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任免,由市高院政治部决定,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和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铁路法院党组决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铁路法院院长任免。

四、机构设置    

经内设机构改革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6个部门。

五、受案范围    

目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除原铁路运输专属管辖案件外,还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天津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天津市环保行政案件。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